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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上 海)

2015-10-15 17:14:00 

一,投资形式

1、在上海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

2、经营管理和经营范围:

(1)、投资经营决策;

(2)、市场营销服务;

(3)、资金运作与财务管理;

(4)、技术支持和研究开发;

(5)、信息服务;

(6)、员工培训与管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3、申请设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3)、母公司已经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4)、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5)、符合以上前款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6)、未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可以以管理性公司的形式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的地区总部;

(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方向的各项规定,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跨国公司,可以参照上述条件申请设立地区总部。

二、申办资格

(1)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

(4)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6)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

三、申办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3) 合同、章程(原件)

(4)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5)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6)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8)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9)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10) 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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