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海港注册官网

联系海港 收藏本站 在线留言 网站地图

上海海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海港平台为中小企业注册服务提供全面解决方案
海港服务热线:400-0509-589

热门关键词: 注册公司上海公司注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财务代理品牌策划

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商标变更商标续展
公司注册
国内公司注册离岸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
财务代理
品牌设计推广
专利注册
版权登记
当前位置:首页 » 海港商标方案中心 » 商标注册 » 商标转让

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及时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 如果企业已经注销,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 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发给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相应的转让通知单和转让证明通知单。

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受让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转让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转让的,由代理机构制作后,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盖章或签署。

3、 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大陆地区以外的,不需要此类文件。

4、特殊证明材料:

1)转让人用于药品、医用营养食品、医用营养饮料和婴儿食品的注册商标在转让时,受让人需提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还未取得以上两证的,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转让人用于消毒剂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部门的证明。

2)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受让人需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3)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因故未及时办理转让手续且章戳已作废的,可不盖转让人章戳,但必须提供转让人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400-809867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738号裕安大厦609-610室 地铁2/4/6/9号线世纪大道站12号口